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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5日 星期日

川口乡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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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1日 9时19分
川口乡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创造良好宽松的投融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促进川口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新上项目在享受市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依据川口乡乡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在川口乡辖区内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发展方向和灵宝市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建成后的审计报告为准)或企业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原有与新建企业均享受本政策。
第二条 新建企业优惠政策
凡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按10亩土地供地,享受地价优惠。自投产纳税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实行零地价,当年税收归乡财政部分第一年返还60%,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还40%,直至地价返清为止。固定资产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土地实行半地价,当年税收归乡财政部分第一年返还60%,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还40%,直至地价的一半返清为止。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灵宝市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条 原有企业扶持政策
(一)原有企业扩大投资实行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后税收总额较改造前上年税收总额增幅达30%以上企业,对再投资部分新增利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乡镇留成部分,由乡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支持其发展,期限一年。
(三)原有正常生产的企业由其它地方迁入川口乡辖区内,可按新建企业对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四条 引进资金、项目、人才的奖励政策
(一)对介绍来川口乡投资办企业的中介人,企业投产后,乡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或者当年纳税额返还川口财政部分的20%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二)各村引进的新上企业,企业所上缴的税金归入乡财政的部分,乡政府将按60%予以返还。
第五条 其它产业奖励政策
凡来我乡投资科技含量高的示范种植、养殖业,并经有关部门认证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证书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所需土地前2年由川口乡政府统一承租后无偿供给开发者,2年后土地租金给予50%优惠三年。
本优惠政策由川口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与其它上级优惠政策有出入时,执行最高限额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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