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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6日 星期二

处理非正常上访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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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 8时50分

三 门 峡 市 公 安 局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文件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

三 门 峡 市 司 法 局文件

三公[2008]34号

──────────────────────

关于处理非正常上访违法犯罪行为

适用法律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确保首都、省会和我市的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进一步加大对进京赴省和到市委、市政府门口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处置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非正常上访是指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以各种方式表达诉求意愿的行为。

二、非正常上访行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三、公安机关是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的责任主体。公安机关的管辖以信访人经常居住地为主,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确定。

四、对非正常上访行为,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非正常上访人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外国驻华使馆、中央领导人驻地周边,省委、省政府门口和市委、市政府门口等非信访场所,有意表露信访人身份,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或治安拘留处罚。

非正常上访人实施上述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实施上述行为的,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依据前款规定予以行政拘留。情节恶劣、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照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劳动教养。

(二)非正常上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予以处罚:

1、采取堵门、堵路或者其他方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2、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或者以自杀相威胁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

3、以静坐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堵塞、阻断交通、不听劝阻,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以递交信访材料为名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听劝阻,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

(三)非正常上访人非法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易燃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在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非正常上访人公然侮辱、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非正常上访人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非正常上访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非正常上访人实施本意见第四条第(二)、(三)、(六)项行为之一的,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照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劳动教养。

(八)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2、采取堵门、堵路或者其他方法聚众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常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首要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静坐或采取其他方法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

2、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以及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采取爆炸、纵火或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或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司法局监督、审理此类案件,均应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门峡市公安局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门峡市司法局

               200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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