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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2008]41号 信访工作绩效问责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强力推动“事要解决”,强化信访工作绩效,有效地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根据《信访条例》和灵宝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访工作绩效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灵办(2008)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村、各部门负责人是本村本部门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同志负直接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二条 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和不稳定因素,必须以“案结事了、停访息诉、群众满意”为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必须引导其进入信访事项三级终结程序,并切实加强稳控管理。对信访事项办结或终结后,仍坚持重信、重访、非正常上访的,必须进行法制教育和依法处置。 第三条 乡党政办、信访办要加强对交办信访事项和不稳定因素的督查督办,对重视程度不高、案件办理缓慢、解决问题力度不大,或者信访事项办结、终结后又发生赴京到省重信重访和非正常上访的村和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因排查稳控工作不到位,发生下列情况的可启动问责调查: (一)5人以上到省集体上访或到省重复集体上访的; (二)10人以上到三门峡市集体上访或到三门峡市重复集体上访的; (三)30人以上到灵宝市集体上访或到灵宝市重复集体上访的; (四)赴京、省个人重复上访或非正常上访的; (五)到市以上涉访恶性事件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认真解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发生赴市以上上访事件,乡三次通知未按要求到达现场做工作的; (八)上级要求我乡进行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问责信访事项发生的,应当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和不稳定因素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二)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三)信访事项办结或终结后,又发生赴京到省多次重复信访或重复非正常上访的; (四)对应该进行信访评估而未评估,或在评估中弄虚作假引发上访的; (五)信访问题严重,被上级点名批评的。 (六)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和不稳定因素久拖不决、顶拖不办或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导致本乡镇、本部门信访问题多发、频发的。 第六条 问责程序 乡信访办对认为需要问责的信访事项,以书面形式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信访领导小组办公会,研究是否应当启动问责程序。对决定问责的信访事项,以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名义通知责任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对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纪检、组织、信访办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实地核查。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和收集相关原始凭据,调查人员要严格遵守调查纪律。根据调查结果,经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签后,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或向乡主要领导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七条 责任追究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等组织处理方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需要追究领导班子责任,可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实施重点管理、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第八条 信访工作绩效问责实行追究责任联挂制度,凡发生责任追究事项,市乡工作组成员负有同等责任,一并追究,对市工作组人员由乡党委向当事人原单位和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分别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川口乡委员会 2008年7月5日 |